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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服务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wulq 发布时间:2009-4-22   

志愿者: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服务和帮助的人。

哪些人可以成为志愿者:凡年满14周岁的公民均可注册成为志愿者(未满18周岁的志愿者应征得监护人同意后,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当的志愿服务)

如何成为志愿者:到志愿者组织或社区志愿服务站注册登记。

志愿服务领域:包括扶贫济困、帮残助老、扶幼助弱、抢险救灾、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大型活动、慈善捐助等。常见的对孤老残弱人群的帮扶,在公交车内为老人或行动不便的人让座,参加义务植树,为了环保少开一天车,以及各种形式的邻里互助均属志愿服务范畴。

志愿者如何让参与志愿服务:志愿者可参与志愿者组织、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发起的活动,也可自发组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公益活动。

 

成都市志愿服务条例

 

 (20041125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46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志愿者组织、志愿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出于自愿,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所实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行为。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并参与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应当设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组织

       第八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接受所登记注册机构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并在当地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安排志愿者从事与其年龄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第十条   志愿者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表彰等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建立志愿服务档案,评价志愿服务绩效,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四)倡导志愿服务理念,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五)针对志愿服务项目筹集资金和物资;

       (六)开展与国内外志愿者组织和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七)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安全教育,并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援助。

       第十二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根据所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具体内容和性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和志愿者组织同意,可以注册成为志愿者:

       (一)年满14周岁;

       (二)身心健康;

       (三)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四)具有相应的体能和服务技能。

       第十四条    未满18周岁的志愿者应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后,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当的志愿服务。

       第十五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三)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四)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同等条件下,有获得志愿者组织帮助和服务的优先权;

       (六)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保障和人身、财产受到保护的支持;

       (七)可以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八)可以退出志愿者组织。

    第十六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其他制度,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三)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贫济困、帮残助老、扶幼助弱、抢险救灾、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的主要对象是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和大型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志愿服务。

       第二十条   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订立志愿服务协议。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为参加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开展志愿服务所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本志愿者组织的标识。

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以及其他对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志愿服务经费由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组成。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用于志愿服务事项,并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志愿服务经费的使用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

       第二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专项经费支持,并由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各种形式的捐赠。其捐赠行为可以依法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聘、招生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优秀志愿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服务对象及他人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志愿者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条   对非法利用志愿者组织名义、标志的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 6 6日起施行。

 

成都市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不断壮大注册志愿者队伍,根据《成都市志愿服务条例》、《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并参与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由志愿者组织实施。

第四条  志愿者的条件、权利及义务:

   (一)志愿者条件:

        1、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2、身心健康;

        3、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4、具有相应的体能和服务技能。

   (二)志愿者权利:

        1、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2、接受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3、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4、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同等条件下,有获得志愿者组织帮助和服务的优先权;

        6、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条件和必要保障;

        7、可以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8、可以退出志愿者组织。

   (三)志愿者义务:

       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2、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其他制度,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3、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4、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五条  志愿者注册登记采取书面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向志愿者组织提出注册申请,填写成都志愿者申请表;志愿者组织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申请人进行宣誓,领取志愿卡。

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志愿卡用于证明志愿者的身份,记录志愿者基本信息,参加志愿服务培训和活动情况。

第六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注册志愿者档案和服务需求档案,努力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注重志愿服务理念、知识和有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个人综合素质。

第七条  志愿者组织应根据本组织宗旨、特点及所在地区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和内容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实施不同领域的志愿服务项目,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岗位。鼓励注册志愿者自行联系服务岗位,经所属志愿者组织认可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志愿者每年应到所属志愿者组织参加年度注册并提供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时数。志愿者组织依据志愿者服务时数,经公示后,对志愿者进行星级评定:

   (一)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小时的,授予一星级志愿者;

   (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授予二星级志愿者;

   (三)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授予三星级志愿者;

   (四)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00小时的,授予四星级志愿者;

   (五)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的,授予五星级志愿者。

   志愿者组织对星级志愿者认定后,在其志愿卡上进行标注,并记入志愿者档案。

   志愿者组织、各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依据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

   志愿者星级评定与表彰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每年125日(国际志愿者日)前后进行。

第九条  志愿者组织应保障注册志愿者的有关权益。加强宣传,争取政策,使志愿者的业绩逐步获得社会公认,为志愿者在学习、工作等方面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条  志愿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志愿者组织可以对志愿者进行劝退: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志愿者组织工作安排;

  (二)不遵守活动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活动成效,给志愿服务造成不良影响;

  (三)利用志愿者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对以志愿者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应清除出志愿者组织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成都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成都市志愿者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志愿者组织的指导,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工作,根据《成都市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志愿者组织的职责:

(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表彰等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建立志愿服务档案,评价志愿服务绩效,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四)倡导志愿服务理念,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五)针对志愿服务项目筹集资金和物资;

(六)开展与国内外志愿者组织和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七)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志愿者组织成立后,应到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程序如下:

(一)填写《成都市志愿者组织备案登记表》和《成都市志愿者组织负责人登记表》;

(二)提交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提交本组织章程。

第五条  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志愿者组织进行备案,发给全市统一格式的相关物品资料,包括:

(一)《成都志愿者申请表》样本;

(二)《成都志愿者证》样本;

(三)成都志愿服务标识样本。

第六条  志愿者组织应做好志愿者招募、注册和培训等工作:

(一)志愿者招募。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布志愿者招募热线或志愿服务项目,自行或联合招募志愿者,并接受志愿者的报名。

(二)志愿者注册。志愿者组织向已宣誓并选择了项目的志愿者发放志愿者证。

(三)志愿者培训。根据志愿服务项目要求和志愿者报名情况,对志愿者及时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和专业知识、服务技能培训。

第七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实施。

(一)设计活动:各志愿者组织应从实际出发,积极策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向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岗位。

(二)组织活动:志愿者组织应当根据所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具体内容和性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在活动中要抓好宣传工作,努力挖掘活动中涌现的感人事例和典型个案。

(三)活动总结:活动结束后,应组织志愿者交流分享体会,总结经验,并对志愿者的服务小时、服务质量进行确认,做好活动的档案管理工作。

(四)统一标识:各志愿者组织应向志愿者发放本组织标识。在开展全市(区)性统一活动时,应使用成都市志愿服务标识。

第八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每年对本组织表现突出的志愿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在每年115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次年工作安排报备案的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志愿服务经费由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组成。

志愿者组织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志愿者组织的资产。志愿者组织的经费,必须专项用于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组织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符合志愿者组织的宗旨和服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经费。

   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志愿者的监督。

第十一条  志愿者组织背离志愿服务宗旨,以志愿服务名义开展赢利性活动的,予以告诫,并记入其档案;影响恶劣的,撤消其备案,并通报其登记管理机关;对于从事非法活动的,依照相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修改、解释权归成都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成都市大型赛会志愿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大型赛会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工作,为大型赛会的成功举办提供高水平、高效率、专业化的志愿服务,充分展示成都志愿者的良好形象,在全社会传播志愿服务理念,根据《成都市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赛会志愿服务项目是指为以市委或市政府名义主办或承办的重大会议、活动和大型体育比赛等提供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服务团队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志愿者是指由志愿者组织招募并为大型赛会提供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大型赛会志愿服务志愿者包括前期志愿者和会务志愿者。前期志愿者参与赛会组织管理工作,会务志愿者参与赛会期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志工委办公室负责大型赛会志愿服务项目的协调指导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请。赛会的市级牵头部门提前30天向市志工委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明确志愿者的需求数量、条件,志愿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七条  任务指派。市志工委办公室根据市级牵头部门提出的活动申请,指派志愿者组织承接赛会志愿服务项目。

第八条  协议签订。志愿者组织根据活动安排拟定工作方案,与市级牵头部门协商后,签订大型赛会志愿服务项目有关协议。

第九条  志愿者招募。志愿者组织根据市级牵头部门申请中对志愿者的需求数量、条件等,通过社会招募、组织招募等方式招募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应当与录用的志愿者签订有关协议,向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有关保障。志愿者应对履行志愿服务做出承诺。

第十条 志愿者培训。志愿者组织牵头,市级牵头部门协助,对志愿者进行通用培训、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通用培训主要包括赛会情况、省情市情、礼仪规范、志愿服务理念及法规、应变应急知识等;专业培训则根据服务岗位的具体要求,培训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包括岗位情况、工作任务、业务流程、工作场地、应急应变措施和志愿者团队管理。

第十一条 活动开展。志愿者根据活动安排与分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活动期间志愿者的管理工作由市级牵头部门和志愿者组织负责,以市级牵头部门为主。

第十二条 总结与表彰。项目完成后,志愿者组织牵头组织总结工作。志愿者组织应当对志愿者服务情况进行记录,向志愿者提供服务证明(或证书),并对活动中涌现的先进个人和集体报市志工委办公室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 支持与保障。市级牵头部门应按照实际参与服务的志愿者人数向志愿者组织提供不低于150元/人的组织和管理经费,用于志愿者的招募、培训、表彰,为志愿者购买保险等;按照不低于50元/人/天的标准为会务志愿者提供交通、通讯等补贴,按照不低于25//天的标准为前期志愿者提供交通、通讯等补贴。市级牵头部门应向志愿者提供服务期间的工作用餐,一般不安排志愿者随会住宿。

第十四条  活动应当使用成都志愿服务标识,标识应在志愿者穿着(服装、帽子等)中体现。志愿者组织提供标识样本,市级牵头部门负责志愿者穿着物品制作。

第十五条 市级牵头部门和志愿者组织共同负责志愿服务活动的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赛会专题网站、简报等报道志愿服务活动情况。市级牵头部门应在赛会闭幕式(或总结会)上对赛会的志愿服务工作做出评价。

第十六条 其它赛会志愿服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其修改、解释权属于成都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成都市志愿服务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志愿服务评选表彰工作,保证评选表彰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发挥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示范导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评选表彰是指以成都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名义进行的表彰工作。成都市志愿服务评选表彰工作由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成都市志愿服务评选表彰项目包括:

(一)成都市优秀志愿者;

(二)成都市优秀志愿者组织;

(三)成都市志愿服务先进工作者;

(四)成都市志愿服务工作先进单位。

第四条  成都市优秀志愿者授予在参与我市扶贫济困、帮残助老、扶幼助弱、抢险救灾、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等社会公益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注册志愿者,原则上在成都市五星级志愿者中评选。

第五条  成都市优秀志愿者组织授予能紧密结合全市发展大局,扎实有效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倡导志愿服务理念,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有健全、规范的组织管理机制的志愿者组织。

第六条  成都市志愿服务先进工作者授予能够从本组织、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立足社会所需,组织带领本组织、本单位志愿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为我市志愿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服务工作的组织者。

第七条  成都市志愿服务先进单位授予支持志愿服务事业,为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创造良好条件,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八条  成都市志愿服务表彰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国际志愿者日(125)前后举行。

第九条  成都市志愿服务评选表彰工作程序:

(一)申报与推荐。志愿者组织、各有关单位、区(市)县志工委严格依据评选条件并在本组织(单位、地区)公示后申报推荐。

(二)审核。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产生候选名单。

(三)评议。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邀请有关专家、领导、相关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对正式候选对象进行评选,确定拟获表彰名单。

(四)公示。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后的拟表彰名单在成都志愿服务网上进行公式(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在评选过程中确有问题的参评者,取消参评资格。

(五)报批。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审批。

(六)表彰。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下发文件,对评出的优秀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其修改、解释权属于成都市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全团青年志愿者工作要点

  2009年全团青年志愿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团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的部署,围绕两个全体青年目标,高扬中国青年志愿者旗帜,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积极探索将志愿者的精神、热情、专长和服务时间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强化基础建设,加强基层工作,推动青年志愿者事业实现科学发展。

  一、结合当前重点,开展志愿服务

  1.围绕重要纪念日、节日和重大事件开展志愿服务。抓住五四运动90周年、建国60周年、志愿者日等契机,组织青年积极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的志愿服务。围绕迎接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启动志愿者文明宣传、招募培训等工作,开展交通、旅游等窗口行业志愿服务活动。继续做好灾后恢复重建专项志愿服务工作。

  2.开展基层团建和就业创业志愿服务。实施志愿服务基层团建行动,组织大学生志愿者深入县乡基层,重点做好基层团建和青年就业创业工作,其中组织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中西部一千个以上县市。各地要组建青年就业创业志愿服务导师团,聘请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和创业精英,面向高校毕业生、城乡失岗青年等群体,开展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指导咨询等服务。

  二、加强组织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3.建立健全网格化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启动实施县县建协会计划,力争今年全国县(市、区)全部建立团属志愿者协会(总队),积极探索协会社会化和实体化运转,形成自我造血机能。召开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积极引导学校、企业、社区、乡村普遍建立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依托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推进行业型青年志愿者组织建设。采取组织交流、项目合作等方式,广泛吸纳民间青年志愿者组织加入各级青年志愿者协会。积极争取各级党政支持,推动建立青年志愿者专门工作机构。

  4.探索志愿者队伍建设新途径。加强各类管理型志愿者的选拔和培养,依托管理型志愿者组织广大青年,探索基层团干部+管理型志愿者的组织领导模式,实现青年志愿者队伍裂变式发展。广泛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增强注册的便利性和针对性,探索QQ群、网络论坛等网络吸引青年的新途径。加强各级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的网络阵地建设,开展中国志愿者网络信息管理系统试点和推广工作,大力推进全团青年志愿者工作的信息化。

  5.促进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积极探索基层团组织+辖区志愿者组织的覆盖全体青年的组织框架,在青年志愿者协会、志愿服务队等志愿者组织中的大力开展团建工作,扩大团的工作覆盖和组织覆盖。

  三、深化品牌项目,促进全面活跃

  6.深入推进社区志愿服务和谐行动。围绕社区基本功能和居民生活需求,广泛开展助老、助残、环保、治安、法援、未成年人帮教等志愿服务,着力探索居民获得服务和青年志愿者提供服务的两个便利化机制。依托辖区学校、机关、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大力发展社区志愿服务伙伴,不断拓展社区志愿服务资源。

  7.分类推进志愿服务专项行动。联合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大力推进消防、献血、禁毒、防艾、生态等领域志愿服务专项行动,增进社会安定与和谐。探索中国青年志愿者海外服务计划实施新途径,稳步提高海外青年志愿者的参与规模与国际影响力。鼓励各地按照扶贫+接力模式继续实施扶贫接力计划。深化青年志愿者绿色行动营计划,深入开展保护母亲河行动绿色志愿者、节能减排志愿者等工作。

  8.全面深化大学生志愿服务系列行动。组织好2009年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招募选拔、培训派遣和管理服务工作,做好第十一届研究生支教团培训派遣和十二届研究生支教团组建工作,不断提升招募质量,完善管理和服务制度。深入开展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活动。启动实施农家书屋工程志愿服务行动。推动高校志愿者组织发展,支持引导大学生社团广泛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9.强化项目管理和项目库建设。注重服务项目的专业化和精细化设计,加强项目征集、开发、展示和合作等工作,建设各级各类青年志愿服务项目库和项目超市,适时开展项目交流和展示活动。

  四、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文化

  10.开展各类志愿文化活动。通过志愿者歌曲传唱、风采展示、故事征集等方式,广泛传播志愿服务理念,引领参与志愿服务的社会风尚。积极推进青年志愿者组织CI建设,统一宣誓仪式和标志、徽章、歌曲、色彩等使用,增强组织识别感。通过大型活动、网络短信、公益广告、影视动画、小说歌曲等方式,培育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开展争做志愿者创造新生活主题活动。

  11.加强典型示范作用。各地要大力开展青年志愿者、志愿者团队评选表彰活动,树立青年身边可学可信的先进典型,形成良好的社会参与氛围。开展第八届中国十大杰出志愿者等奖项评选表彰活动。

  12.创新舆论宣传载体和手段。注重发挥青年喜好的新媒体作用,通过互联网、手机电视、移动通信等进行深层次、立体化宣传。积极探索与媒体建立长期合作模式,通过开辟报刊专版、电视专题、人物专栏等方式,宣扬志愿精神和志愿服务理念。

  五、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发展环境

  13.努力构建志愿服务长效机制。着力开展志愿服务供求模式研究,探索便利化、经常化的技术路径和制度设计,有效形成将青年志愿者零散的时间和精力汇集成重要力量的工作机制。推动中国志愿服务信息资料研究中心建设,建立志愿服务信息资料库,加强志愿服务理论和实践研究。

  14.建立健全志愿服务联动机制。着力在党政部门职能和公共服务的边界上寻找志愿服务切入点和结合点,构建有效的服务载体并形成持久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与企业、媒体、各类社会志愿者组织的沟通联络,建立稳定的交流合作机制。

  15.建立健全志愿服务保障机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公益服务项目的途径,采取社会募集、项目合作等方式面向市场培育资源,建立志愿服务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星级认定、奖章颁授、评选表彰等加强青年志愿者评价奖励机制,切实加强志愿者权益保障、就学就业等方面服务。积极推动志愿服务法制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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